職 責
一、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、綜合規劃、政策制定、檢查指導。二、協調指導企業、事業單位,社會團體、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。三、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。這項職責是《公約》對締約國預防腐敗機構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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